内斜视的分类方法

内斜视的病因不同,临床特点多种多样。比如,共同性与非共同性、知觉适应与否、发病年龄早晚、发病形式不同、斜视角的大小各异、屈光不正的性质存在差别、调节性因素是否存在、AC/A是否正常、单眼注视或是双眼交替注视等。

直到目前为止,对内斜视进行分类,依然存在很多困难。还没有一个针对病因的、非常简单的、统一和完美的分类方法。各位作者根据不同的病因或临床特点,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各自都有自己的优点和不足,比如,在分类的时候,不同类型的内斜视的临床特征可能出现交叉和重叠。复习斜视研究的历史,就会发现对集合过强、集合过强性内斜视和调节性内斜视的概念存在不同的理解。

关于集合过强的概念,在历史上有一个变迁的过程,Duke-Elder如何认识和解释集合过强呢?年,他认为集合过强的病因是尚未矫正的远视,在动用过度调节代偿远视的时候,引起过度的调节性集合,把过度的集合称之谓集合过强,在某种意义上讲,这种提法是非常正确的。在这个概念指导下,Duke-Elder划分内斜视的思路也是非常清晰的,按照逻辑学的思路进行划分,即集合正常与否来划分内斜视,把内斜视划分为集合过强性内斜视、分开不足性内斜视、基本型内斜视以及其他类型的内斜视。把调节性内斜视划归到集合过强性内斜视。

目前,对集合过强是如何解读的呢?多数专著都指出,当患者的屈光不正得到合适矫正之后,在看近与看远的时候,其内斜视的度数不同。如果看近的时候,斜视度大一些(≥10△),或是看远不存在内斜视,看近的时候,才出现内斜视(≥10△),这种临床特点称之谓集合过强。具有这种特点的内斜视,称之谓集合过强性内斜视。

按照后一种思路分析内斜视,如果看近或是看远时的斜视度相同,Parks、vonNoorden、赫雨时和胡聪等多数学者也不再把调节性内斜视划归集合过强型内斜视,这是一个概念的更新。

其实,现代意义上的集合过强性内斜视形成原因有两类,一类是调节性集合过强(高AC/A)型内斜视,另一类vonNoorden巧妙地称之为非调节性集合过强型内斜视,其调节性集合与调节之比(AC/A)正常或偏低,其病因是未知因素引起的集合功能过强,这个名称非常合乎逻辑,也符合实际,把后一类集合过强性内斜视的病因概括无遗,但是至今尚未完全知晓。

在斜视学研究的历史上,多数学者把集合过强型内斜视划归到调节性内斜视之中,Duke-Elder、Parks、vonNoorden、赫雨时和胡聪等认为这类内斜视与调节有关系,把集合过强型内斜视划归到调节性内斜视之中,或者只把调节性集合过强性内斜视划入调节性内斜视。实际上,在看近的时候,集合过强性内斜视患者没有动用过度的调节,调节功能是正常的,其根本原因是AC/A过高或是其他引起集合过强的因素参与过度的集合的形成。

调节性内斜视定义是这样的,所谓调节性内斜视,确切的名字是屈光性、调节性内斜视。患者存在尚未矫正的远视性屈光不正(患者的屈光状态异常是病因之一),由此引起过度的调节(调节功能异常是病因之二),过度的调节引起过度的集合。如果患者的融合性分开功能不足(病因之三)以代偿过度的集合,则出现内斜视,如果患者的远视得到矫正,使调节正常化,调节性集合恢复正常,调节性内斜视随之得到矫正。无论看远和看近、无论向哪个方向注视,双眼视轴的位置都能够恢复正常。在看近的时候,患者正常行使调节功能,比如,在33cm阅读书报,动用3个屈光度的调节,引起3个米角的集合,双眼视轴平行。

如果是集合过强型内斜视(高AC/A型或是非高AC/A型),在33cm阅读的时候,患者动用3个屈光度的调节,而集合幅度超过3个米角,引起过度的集合,看近则表现出内斜视(≥10△),或是看近内斜视的度数变大(远近内斜度数之差≥10△)。这时候,调节功能是正常的,所以,集合过强型内斜视不应该划归调节性内斜视。集合过强型内斜视可能合并调节性内斜视、非调节性内斜视和其他类型的斜视。

这两类集合过强性内斜视的病因都是集合异常,把二者划归为集合过强性内斜视是合理的,其确切的名称应该是非屈光性、非调节性、集合过强性内斜视。

从病因学上讲,非调节性内斜视的发病原因与调节没有直接关系,集合过强型内斜视应该划归为非调节性内斜视范畴。在非调节性内斜视这个大类内,把集合过强性内斜视列为独立的一个类别,其临床表现、病因和治疗方法也有相通之处,也有针对病因提出的不同的治疗方法,这样划分可能更为合理。

调节性内斜视发病原因是调节本身异常,常见的是调节过度,罕见的是调节不足。因此我们将低调节性内斜视归属于调节性内斜视范畴。在逻辑学上讲,这种分类方法是没有错误的。

按照共同性斜视的定义,集合过强性内斜视不应该属于这个类型。这类患者注视各个诊断眼位、一定注视距离的目标,其斜视度是相同的,但是,当注视不同距离上目标的时候,其斜视度不同。严格地讲,这类内斜视属于非共同性斜视。本书把集合过强性内斜视划归非共同性内斜视。

为了临床工作和研究工作的方便,参照国内外的分类方法,对传统的分类方法进行必要的修改。把分类与病因、临床表现密切联系起来,更突出其病因、突出治疗方法与病因之间的关联,有利于按照分类理解发病原因和选择治疗方法。为了便于和传统方法对比,我们在括号内注明原来的名称。

内斜视的分类方法

(一)共同性内斜视

1、调节性内斜视

(1)完全调节性内斜视

(2)部分调节性内斜视

(3)低调节性内斜视

2、非调节性内斜视

(1)婴儿型(先天性)内斜视

(2)基本型(后天性)内斜视

(3)周期性内斜视

(4)急性共同性内斜视

(5)微小斜视

(6)眼球震颤阻滞综合征

(二)非共同性内斜视

1、麻痹性内斜视

2、集合性(异常)内斜视

(1)集合不足型内斜视

(2)集合过强型内斜视

3、其他类型的非共同性内斜视

(1)A-V型内斜视

(2)眼球后退综合征(内斜视)

(3)限制性内斜视(先天性眼外肌纤维化型内

斜视、后天性限制性内斜视)

(4)继发性内斜视

作者:牛兰俊

来源:《实用斜视弱视学》,牛兰俊、林肯、韩惠芳主编,苏州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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